1、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塌方、路阻、当地政府行为)造成团队滞留、耽误或由此造成损失,产生的费用客人自理,我社协助安排;
2、费用只包含每成人每天一床位,若出现单男单女且团中无同性团友可同住,请在当地自补单房差;请管理好自己的财物,以免发生丢失,旅途中听从导游安排,遵守当地习俗;
3、客人参加行程外自费项目须谨慎,发生意外产生的损失由客人自行与景区协调,组团社不承担任何损失;购物切记谨慎;
4、行程为散客拼团行程,非独立组团,导游在行程途中,若有照顾不周之处,请客人谅解散客拼团局限性,并就质量问题及时与我社沟通,欢迎拨打我社服务电话,以便及时就地处理解决;
5、客人在旅途中如有意见,请认真填写旅游意见表,如返程完团后提出异议,我社不再受理,亦视为放弃投诉权力;
6、本线地处高原,游客签约时已知晓,并承诺自已身体完全健康,适宜出游本行程,若有隐瞒,产生后果自负;
7、本行程目的地,高原天气早晚温差较大,天气变化明显,紫外线强,备足防寒衣物、雨衣、太阳镜、防晒用品、护肤用品、唇膏油及常用感冒药品,红景天、泌原素、肌苷口服液等抗高原药品。
8、因特殊原因造成标准误差,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进行退补;由于天气变化,在不减少旅游景点的情况下,我社保留旅游行程临时调整的权力;
9、在行程中,若由于客人自身放弃用餐、用车、用房、导游服务,费用概不退还;
10、成人请于出团时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小孩请携带户口簿,否则一切自负;
11、由于路程遥远,建议不要预定回程当天飞机、火车、汽车等,产生损失游客自行承担。
申明我已全部阅读,完全同意并签字!
签字:
日期:
补 充 协 议
甲方:(旅游者)
乙方:(旅行社)
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不影响正常行程安排的自由活动时间。由甲方(游客)提出,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旅游者自愿签署本补充协议,并作为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甲方(旅游者)在知晓《旅游法》相关规定:“《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的情况下,委托旅行社在本次旅游行程中安排购物和推荐项目。具体购物和推荐项目、时间如下:
参观购物场所日期 |
自费或购物场所名称 |
简介 |
时间 |
参考价格 |
月 日 |
甘孜州牦牛肉展销中心 |
牦牛肉、土特产等 |
40分钟 |
免费品尝,自愿购买 |
月 日 |
甘露大药房 |
药材店 |
40分钟 |
自愿购买 |
月 日 |
温泉 |
贡嘎神汤温泉或农家小温泉 |
2-3小时 |
神汤188元,农家80元 |
月 日 |
彝族晚会 |
红石滩 |
1-2小时 |
150-200元 |
特别说明:以上自费项目价格已经包含:车费、司机和导游服务费,篝火烤羊项目包含门票。
二、 全程绝不强迫进店,除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购物商店外,无其他购物店。甲方在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购物商店购买的商店,非商品质量问题,乙方不协助退换;甲方自行前往本补充协议的约定的购物商店之外的其他地方购买的商品,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旅行社协助安排游客前往的购物场所,乙方承诺该购物场所售卖的产品不存在假冒伪劣产品。请游客理性消费。
四、由旅行社协助安排游客前往的购物场所,可能因地区差异及进货渠道等原因其售卖的部分产品的销售价格不能保证是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是一致的。
五、旅游者在旅行社协助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的产品,如旅游者有退换货要求时需将产品及售卖单据提交旅行社,旅行社有协助乙方退换货的责任和义务。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系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旅游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就上述自愿购物的内容、特色,自愿增加的自费项目对我进行了全面告知、提醒,我经慎重考虑后,自愿选择并参加上述购物,乙方无强迫。并提示我理性消费和注意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如因我自身原因取消或因乙方不能控制因素无法安排的,甲方予以理解。
我同意本《补充协议》作为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游客): 乙方(组团社):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